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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应从哪些方面排查掌握房屋租赁中介市场的“涉黑涉恶”行为线索?
  发布时间:2019-06-24 09:38:20 打印 字号: | |

1.在房屋租赁中介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暴力行为,如以殴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方式,强行索取相关租户费用或迫使租户搬离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交房,违背房主意愿使用暴力强迫其继续出租房屋的;围攻政府管理部门、殴打或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和物业、社区、村工作人员,干扰其正常管理工作等暴力行为。

2.在房屋租赁中介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软暴力行为,如利用其掌握的租户住址等个人信息,对租赁双方采取填堵锁眼、断水断电、辱骂威胁、堆放垃圾、制造噪音、上门骚扰、短信攻击等骚扰恐吓方式,迫使租赁双方支付各种不合理费用的,或严重阻碍住房租赁市场正常交易的,或使租赁双方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交房,违背房主意愿使用软暴力强迫其继续出租房屋的;长期垄断区域房源市场,欺行霸市阻碍其他中介人员正常业务等行为。

3.在房屋租赁中介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过设置合同陷阱迫使租赁双方主动违约的;将房屋打隔断出租后,利用政府“禁止违法群租房”等规定,故意侵害租赁双方权益的;在房客联系看房后,虽未达成交易但强行索要费用的;以房东收房为由,驱赶租客搬离却不退还押金及租金;租赁期满后,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房客所交押金的;隐瞒房屋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租户交易的;一房多租骗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冒充房主或中介公司,向租户收取中介及相关费用的;伪造租赁合同,违规将房屋进行转租、打隔断出租等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