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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调研农民工讨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郭晓利 刘晔龙  发布时间:2020-01-08 16:13:2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农民工讨薪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呈现增长趋势,农民工陷入“一直打工一直欠,一直欠薪一直讨”的讨薪怪圈,极大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甚至可能引发暴力讨薪等群体性事件。昌平法院经调研后发现,农民工讨薪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工资发放不畅。农民工普遍从事工程建筑、加工制造行业,此类项目往往层层转包,呈现出组织形式混乱、上下信息流通性弱的特征,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隔着发包人、分包人、包工头等诸多层级。用工单位积极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尚且存在层层拖延、无故克扣等现象,若不积极则更是层层推诿、长期扯皮,损害农民工群体的利益。

二是证据意识淡薄。农民工讨薪原本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但各种权利在救济过程中遇挫,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主张一定数额的薪资,却没有获取报酬的凭据。据统计,有近一半的农民工在起诉时仅持有包工头出具的欠条,手里并没有记工单、工资条、劳务合同等证据,加大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

三是工资明细混乱。用工单位通常以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在整体工程进度全部完成后获取劳动报酬。这导致工程完成前农民工个体薪资难以量化,其索要薪资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即便我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细则,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普遍存在不规范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昌平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垂直发放薪资制度。用工单位可以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避免向劳动人员之外的人员发放工资,同时划清农民工工资与其他项目款,避免将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保证金等款项混同,保障用工单位发放资金充足,农民工领取工资路径顺畅。同时用工单位有义务做好工资发放的记录并存档,有条件的还可以实施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制。

二是强化包工头协调作用。用工单位不充分、不及时、不足额发放工资时,包工头应该积极联系用工单位,索要农民工薪资。包工头有义务为农民工主张权利,应主动联系用工单位索要农民工的劳动所得。

三是及时完善用工考勤信息。用工单位应及时完善用工信息,做到发放时间有序、发放金额有据、发放结果有证。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明确薪资报酬,完善日常作业考勤记工时制,并对考勤结果、工资发放时间和渠道等适当内容进行公示,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