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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案件的调查及对策分析
作者:张青松 邵敏  发布时间:2009-09-21 10:24:07 打印 字号: | |
  关于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案件

            的调查及对策分析

             张青松 邵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近几年我院受理的以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这些涉及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案件得不到执行,社会影响较大。为此,本文仅以昌平区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案件为基础,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指导实践有所裨益。

一、昌平区法院以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受理情况与特点

2002年到2008年,昌平区法院受理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共458件(具体分布情况见下表),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执行案件的受理数量呈现出波浪式上升的状态,特别是2006年、2007年两年,该类案件迅速增长。同时,该类案件的案由、涉案主体、结案方式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1、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案由

近七年中,昌平区法院收到以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案由涉及合同纠纷,权属、侵权纠纷,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等,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项目

年份 被执行人为村委会案件总数 被执行人为村委会案件的案由分布

合同纠纷 侵权 其他

土地承包、租赁 买卖合同 施工、承揽合同 其他合同 人身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纠纷

2002 69 6 5 5 41 3 7 0 2

2003 52 6 4 2 32 4 5 1 0

2004 57 7 4 2 25 5 5 2 7

2005 53 10 7 4 27 2 2 0 1

2006 92 20 10 11 34 10 6 0 1

2007 90 36 4 7 25 5 5 6 2

2008 45 19 7 5 4 3 3 2 2

由上表分析,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案由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土地承包、租赁纠纷所占比重不断增加,近三年的百分比分别为:22%、40%、42%;二是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占侵权案由的主要方面,但是2007年侵权案由中主要是土地确权收益、土地补偿款、相邻关系等其他侵权纠纷占主导;三是在合同纠纷案由中,其他合同纠纷主要是借款合同,特别是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合同因为数额巨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难以执行。

2、、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

年份 结案方式

自动执行 强制执行 终结 和解 其他

2002 25(36%) 6(9%) 18(26%) 1(1%) 19(28%)

2003 22(42%) 2(4%) 17(33%) 1(2%) 10(19%)

2004 18(32%) 7(12%) 11(19%) 16(28%) 5(9%)

2005 26(49%) 8(15%) 14(27%) 5(9%) 0

2006 23(25%) 12(13%) 49(53%) 8(9%) 0

2007 21(23%) 16(18%) 46(51%) 6(7%) 1(1%)

2008 10(22%) 23(51%) 3(7%) 4(8%) 5(11%)

近七年来,昌平区法院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458件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中,自动执行的145件,占32%,终结的158件,占34%,强制执行的74件,占16%,执行和解的41件,占9%,其他结案方式占9%。从以上数据来分析,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结案方式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自动履行率较低,仅有三成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做工作后能主动履行。特别是近三年来,自动履行所占比重连续下降。二是强制执行的比例与该类案件的其他结案方式比例相比较低,说明该类案件依靠强制执行达到结案的目的难度较大。 三是和解率低。这说明执行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不信任程度很深。四是总体上看,终结案件比重最高,说明此类案件不容易真正得到解决,易形成积案。

二、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案件特点形成的原因

针对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执行案件的特点,寻求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以指导实践,解决问题。下文将对此类型的案件成因进行梳理,为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案件的执行难点的提出与解决做背景预设。

(一)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执行案件主导案由变化原因分析

短期内合同纠纷和权属、侵权纠纷所占比重位居高位的状况不会发生变化,权属、侵权纠纷,特别是确认土地收益、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侵权纠纷所占比重会继续上升。

首先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经济也将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资金比较薄弱的小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将受到影响,因此开办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纠纷类执行案件的数量仍将居高不下。

其次是受昌平区东扩、房地产开发及地铁开工的影响,土地补偿收益分配和因为土地租赁造成的违约补偿、权属纠纷等执行件将增加。

(二)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特点的形成原因

从结案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出,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较低,和解率低,强制执行难度也很大,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村民委员会确无履行能力。一方面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的没有经济来源,多靠上级政府拨款,有的村民委员会有收入,但是依照相关政策这些收入的绝大部分要用于向村民分配,少有资金可以偿还债务;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目前形成的债务等纠纷有部分是历史积累形成的,债务数额大,加上多年未能履行所形成的利息、罚息等,村经济发展背负沉重包袱。

2、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法律意识淡薄,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所经办的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负责人主观上并无恶意逃避执行的故意,但是因为法律观念不强,认为本村经济困难,或者认为前任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欠下的债务法院不该再来执行现在的村民委员会,所以多采取不理睬、不配合等“软对抗”方式。有的采取公款私存、公车私户、预算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村民委员会以村民集体上访为由对抗执行。虽然这种公然藐视、对抗法律的情况不多,但是影响极坏,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形象。

3、对法院判决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拒不执行。有的村民委员会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但是并没有进行依法申诉或者申诉后被依法驳回,进入执行阶段后常常因为不理解判决或不服判决而拒不执行。

4、行政干扰因素仍然存在,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保证。个别党政领导往往只考虑本辖区稳定和发展,而不考虑大局的稳定和发展,不理解、不支持法院依法执行。法院由于自身作用的局限性,对个别恶意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也很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申请人工作难做,不少案件难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但是,在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案件中,申请人普遍认为村民委员会有车、有房不可能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因此申请人的工作很难做通。如果法院依职权中止或终结案件执行,申请人便到处上访。这也是造成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案件积案多的原因之一。

三、解决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案件的对策

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多是案情复杂、特殊、涉案人员较多、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关系到政府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执行不力,群众不满,执行不当,影响大局。为此,我们将科学发展观运用到执行实践中,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原则,积极、稳妥的解决此类案件。

1、向区委政法委、区人大做好案件情况通报,主动争取理解与支持。定期向区委政法委汇报被执行人为村民委员会案件的情况,主动与镇党委沟通,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积极的条件。特别是在立案阶段、审判阶段就要做好涉村民委员会案件的沟通工作,依靠多方力量,能调解的尽量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通过调解解决,尽量避免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强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工作,在区委政法委、区人大的指导下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增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

3、准确理解有关法律法规,恰当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有关执行法律规定,一方面要主动争取涉案村民委员会的上级党委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缓和申请人对立情绪,争取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执行;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提前向当地党委通报情况,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4、采取形式多样的执行方式方法。执行中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执行方法,如对确实无力履行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暂缓执行;对面临生活困难、疾病、紧急情况等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责任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