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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执行部门四项措施提高自动执行率
  发布时间:2009-10-14 10:09:52 打印 字号: | |
  为了更好地推动司法和谐,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我院执行部门采取了四项措施以提高自动执行率,取得了良好成效。据统计,2008年,被申请执行人自动执行率为40.11%;2009年1月至9月,被申请执行人自动执行率为44.71%,同比上升4.6个百分点。

  一是分类管理,突出针对性。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策略。对于案情简单、掌握了明确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案件,积极与被执行人直接沟通,向其讲明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生效判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其形成一定的压力;对于案情复杂且尚未获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认真研究分析案件事实,及时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与被执行人沟通谈判,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耐心说教,注重教育引导。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努力做好教育疏导,充分运用案例引导、换位思考等方式,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特点,并且适时地借助外界力量,比如动员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或亲属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通过协调各方力量,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三是借助舆论监督,适时曝光。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媒介,公布其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信息,充分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发挥其示范效应,带动其他尚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达到全社会共同监督、促进自动执行的效果。

  四是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人员管理。不断加强执行行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树立公正执行理念,强化执行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提高执行工作能力,以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执行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打下坚实基础。

  供稿:执行一庭 曹元元

  编稿:王成  审校:王建宏
责任编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