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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调研妇女“三期”期间权益受侵犯的三种现象
作者:邓徐娟  发布时间:2012-04-09 10:34:47 打印 字号: | |
  生育后代是女性的天职。由于生理特性所决定,女性在怀孕、生产、哺乳期间需要更多的休息和特殊保护,因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亦即统称的“三期”期间均作出了特别规定,以保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获得特殊劳动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被侵犯现象时有发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近四年来昌平法院审理的涉及女职工“三期”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调研,总结了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权益受侵犯的三种突出现象:

  一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女职工在“三期”内精力受限需要多休息,故而提供的劳动比之正常劳动要少,因此,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要求女职工主动辞职;给女职工待岗放假、调岗降薪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或逼迫劳动者辞职;将产前检查、病假算作旷工;以超计划生育或未婚先孕为由开除女职工;寻找事由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等。据统计,80%的案件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存在克扣工资现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和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将产前检查按照病假或者事假少给或者不给工资,有的用人单位不给予哺乳时间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产期间不支付工资、少支付工资或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工资。如果劳动合同在“三期”期间到期,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但有的用人单位不顾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有60%的女职工要求补足被克扣的工资差额。

  三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请求难以实现。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有些女职工在生产后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调研的案件中,有20%的女职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另外,在2012年以前,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女职工不属于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参保范围,因此,有的非京籍女职工因为不具备相应条件,其要求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女职工生育问题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和强大,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期”对于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身心健康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昌平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对于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及克扣工资的行为,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撤销其违法决定,支持女职工合理的赔偿要求。

  二是加快推进五险捆绑统一征缴,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及新生育保险政策,通过社会保险统筹给予女职工生育保险保障。

  三是加强妇联、工会、青年团等社会团体建设,充分发挥其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作用,在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通过送法进企业、开展法制讲座、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增强企业及女职工法律意识,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女职工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邓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