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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调研涉商品市场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作者:张晓丽 高笛  发布时间:2013-12-19 19:17:36 打印 字号: | |
   昌平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庭)自2009年5月成立至今,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850余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共计37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3.8%。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各类商品市场的共计215件,占到该类案件总数的57.6%。经统计,该类案件共涉及西门子、步步高、美的、中粮、苏泊尔等17个知名品牌以及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等位于昌平区的15家较具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

  民四庭在审理涉商品市场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发现该类案件在程序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送达难。当涉案的商户拒绝接听法院的电话、拒绝前往法院领取诉讼材料或者拒收法院的司法专邮时,法院一般会直接前往涉案商户所在的市场及商铺进行现场送达。但现场送达有时会遇到如下情况:涉案商户不承认自己的身份,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涉案商户本人不在商铺内,商铺内仅留有看店的雇员,雇员拒不接收、转交诉讼材料;涉案商户并非涉案商铺的实际经营人,实际经营人拒不接收、转交诉讼材料,也不提供涉案商户的联系方式;涉案商铺在公证取证后、涉诉送达前已经变更经营业主,涉案商户的联系方式已经发生变化并且无法获取新的有效的联系方式。上述情况直接导致部分案件送达难度较大。

  二是追加被告难。市场内商户擅自转租、“借照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往往不是实际经营人,因此当商标权利人仅起诉业主时,需要追加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被告,但是部分实际经营人拒收向涉案商铺送达的诉讼材料,并且因实际经营人身份信息未在市场备案,不易确认其具体身份,故易导致追加实际经营人为被告的难度较大。而当商标权利人仅起诉实际经营人而需要追加业主时,因商标权利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一般为涉案商铺,因此诉讼材料仅能送达至实际经营人,当实际经营人不愿意提供或者无法提供业主的联系方式,而市场因业主信息备案不完善难以提供业主的详细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时,业主的具体身份难以核实,较难追加该类业主为被告。

  三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诉讼代理人少。市场内的商户户籍多不在北京,除随身携带的身份证外,往往将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件留在外地老家,涉诉后在委托其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时,经常难以及时提交近亲属的身份证明。而部分商户由于近亲属均不在北京,或者由于自身及家人文化水平较低而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文化水平较高等原因,会选择委托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部分涉案商户还会选择委托其商铺内雇用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上述受托人员身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均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其代理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针对上述情况,民四庭加强了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法律释明工作。通过当面谈话、电话沟通等方式加强对涉案的市场、个体工商户以及商铺的实际经营人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释明工作,一方面使市场管理方明确其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行为所负有的监管责任,促使其配合法院进行现场送达、个体工商户和实际经营人的身份确认等工作,另一方面使个体工商户和实际经营人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法院的相关措施,打消其“惧讼”、“避讼”的消极和侥幸心理,消除其随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认知盲区,促使其积极应诉、依法应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是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的指导思想,将调解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始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等各因素,灵活采用集中调解、分别调解等调解形式,既能发挥调解中市场到商户、商户到商户等“以点带面”的辐射效果,又能对调解难度较大的案件重点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并同时充分发挥判决的导向和指引作用,提升调解成功率,使案件得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三是构建工商联动机制。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建立信息互助、协助送达等联动协作机制,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工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司法部门掌握主体涉诉信息、被执行信息、证据信息的优势,构建信息互助平台,并在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无故不接受法院送达,阻碍司法程序,从而扰乱经济秩序时,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协助法院进行送达,提高送达成功率,保障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针对性。通过梳理涉商品市场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情况,归纳总结商品市场及市场内商户对法律规定所存在的普遍误解、对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所存在的常见困惑以及其日常经营行为中所存在的商标侵权风险,面向商品市场及市场内商户积极开展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解决实际问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促进市场和商户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应诉能力以及营造知法守法、保护合法权益的市场氛围。
责任编辑:张晓丽 高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