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下午,昌平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行政庭杨帆法官主审的一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同步庭审直播。案件当庭宣判后,昌平法院官方微博对杨帆法官进行了“微访谈”。
2012年9月,牛某谎称帮助齐老太将诉争房屋转租给他人,骗取她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后持上述证件冒用齐老太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售给刘女士。2012年10月19日,住建委为刘女士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冒充齐老太与刘女士到住建委处办理诉争房屋转移登记的是牛某的外祖母曹某。2012年10月24日,刘女士向住建委申请办理本案诉争房屋的地址变更登记,住建委经审查,将本案诉争房屋的地址进行了变更登记,并于2012年10月25日为刘女士重新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3年7月23日,昌平法院判决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一审宣判后,牛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齐老太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5日为刘女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昌平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行政庭杨帆担任审判长,于2014年8月2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昌平法院已通过北京法院网对第一次庭审过程进行了图文直播。10月15日下午,昌平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并通过官方微博对第二次庭审进行了同步直播。
10月15日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住建委作为我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本案涉诉房屋作出变更登记。案外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原告手中骗取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找人冒充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房屋所有权由原告转移到刘女士名下并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同时根据本院生效的(2013)昌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被告为刘女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应予撤销,只是因为刘女士申请办理诉争房屋地址变更登记,被告市住建委为刘女士核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故判决确认被告核发前述房屋产权证的行为违法。在此基础上,原告齐某关于撤销被告市住建委于2012年10月25日为刘女士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当日,昌平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市住建委于2012年10月25日为第三人刘女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
案件当庭宣判后,昌平法院又开展了“法官微访谈”活动。活动由昌平法院研究室宣传工作人员郭海丽主持,案件主审法官杨帆回答了主持人提出的五个问题,详细解释了此案的判决理由和相关法律问题,并就房屋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对广大网友进行了提示。昌平法院官方微博对此次访谈进行了同步直播。
昌平法院官方微博自去年年底开通以来,开设了“开庭直通车”、“案件微快递”、“昌法微讯”、“法眼微搜索”、“诉讼微帮手”、“庭审微直播”、“法官微访谈”等十余个栏目,内容涉及法律常识、法院工作、案件报道、法院活动等。微博的发布以权威、准确、及时为原则,向社会公众传递法院工作动态,提供诉讼指引,开展法制宣传,回应网民关切,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