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在定亲时给过女方1万元彩礼定金,后在同居期间,女方用男方的卡支取14万元作为彩礼,后二人分手,男方主张女方退还彩礼,女方仅认可收到1万元彩礼,彩礼数额应当如何认定呢?
案例:
吕鹏(化名)和王霞(化名)在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便迅速的坠入爱河。不久,双方父母便商量着把“事”给办了,但两个年轻人还都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两家人一合计,先按照老家的规矩将婚礼仪式举行了,等到年龄够了再去补个证。王霞家按着当地的习俗向吕鹏家要求彩礼15万,但吕鹏家当时一下拿不出那么一笔钱,所以定亲的时候先给了王霞1万元。2010年初,王霞与吕鹏举办了结婚仪式,两个年轻人也开始住在了一起,因为俩人年龄都不大,也缺乏谋生的技巧和职能,就在北京某区摆了个小摊做点小买卖,其他的生活开销大多来自于吕鹏的父母资助。2010年12月12日,王霞用吕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卡支取了剩余的14万彩礼。爱情总是甜蜜的,婚姻需要的却是经营,吕鹏和王霞都是年轻气盛,日常生活中的小摩擦逐渐发展为无休止的争吵和打骂, 2014年年初二人分手。吕鹏诉至法院,要求王霞退还15万元彩礼,王霞仅认可收到了1万元彩礼,即使退还,也只能以1万元为基数计算。
后,法院依法调取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储蓄取款单,取款单上有王霞的签名,王霞对取款单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鹏与王霞在举办婚礼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其名义上的婚姻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关系破裂时,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考虑到,王霞与吕鹏之间具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又共同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双方分手系出于自愿,此种情形有别于婚姻欺诈和短期内悔婚的行为,故法院判决全部返还又有失公平,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司法解释精神,将结合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居的时间等因素对王霞应予返还彩礼的数额予以酌情认定。由此,法院判决王霞返还吕鹏彩礼8万元,驳回吕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属于返还彩礼纠纷。关于彩礼的定义,在我国法律中并未规定。按照习俗,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在达成结婚意向后,由男方给予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有点类似于合同法中的定金。该类纠纷在事实认定方面的难点是男方给予女方钱款的性质,是彩礼,还是其他一般赠与,抑或其他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彩礼男女双方一般不会有书面约定,也就增加了对彩礼认定的难度。法官提示:在认定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给付款项的时间,例如与婚礼或婚姻登记时间是否相近;2、给付款项的数额,是否是整数或者某些“吉利”数字,例如10001,88888等,是否符合当地惯例。3、女方能否提供上述款项的消费记录。本案中,法官根据三个考量标准和依据,结合王霞取款时间和消费记录,最终认定王霞收到彩礼数额为15万元,并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当地的风俗习惯,最终确定王霞返还吕鹏彩礼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