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报团外出旅游已成为一种新潮的过年方式,但2020年春节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突发,全国各地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旅游行业受到很大影响。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行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旅游行业处于停滞状态。昌平法院立案庭调研认为,因疫情而取消行程所引发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会在近期大量增多,法院应当提前分析研判,统一裁判尺度,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
一是恰当认定合同解除情形。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出行要求解除旅游服务合同时,首先应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引导双方就解除合同及退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协商未果,应依据解除权人所主张行使的“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做出裁判。肺炎疫情作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同时,应细化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为发生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的情形时,法院依法支持确认合同解除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合理判定违约责任。在旅行社或在线旅行企业提供的制式合同中,大多对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旅游服务内容、旅行社不能如约提供旅游服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适用的法理基础为合同法第107条。但是,合同法117条规定“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跟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旅游法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的事由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故在此情形下应驳回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是妥善认定应当返还款项的金额。旅游法规定,合同解除后,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实践中,多数已在合同中约定不同情形下解除合同所退还款项的金额,例如某案件的包价旅游合同写明,“发团前七日前告知取消行程,退还50%;发团前七日内告知取消行程,全部款项不予退还”。此时法院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直接认定返还金额,而应灵活处理、审慎认定。该项合同约定内容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存在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因为部分费用需在出行前先行支付。如签证手续费、咨询服务费、交通费、预订酒店住宿的定金、餐费定金、保险费等费用,在旅游经营者已经实际支出且无法要求返还的情况下,则无法退还旅游者。但对于导游费、地接社地陪费、当地通勤交通费、门票费、娱乐项目费、住宿费和餐饮费定金外的部分等尚未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四是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和利益平衡。首先,对于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明确告知由旅游经营者承担,并对其所提交的合同、付款凭证、账簿材料进行仔细核实,必要时可向案外人核实。其次,妥善应对新问题的出现,从利益平衡和公正公平的角度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