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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同村父子至去世 村民按遗赠继承房屋
  发布时间:2020-08-11 09:48:23 打印 字号: | |

王先生与王老汉是同村村民,俩人相识二十余年。王老汉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父子两人均为残疾人且生活不能自理。王老汉妻子去世后,王先生便主动照顾起二人生活。父子俩去世后,王先生将王老汉弟妹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按遗赠抚养协议继承王老汉名下房屋。经昌平法院调解,王先生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付王老汉弟妹房屋款各15万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自己与王老汉于上世纪90年代相识,2000年王老汉妻子去世,留下王老汉父子相依为命。见王老汉父子生活困难,王先生便主动提出照顾他们。从2004年开始,父子俩便与王先生共同居住生活。王老汉儿子瘫痪在床,王先生每天陪床看护。

王老汉名下有一套房产,王先生与王老汉口头达成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父子俩的生活由其照顾,父子俩去世后,王老汉的房产赠与王先生。当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作了见证。2017年,王老汉去世,王先生办理了丧葬事宜后,继续照顾王老汉儿子。2019年,王老汉儿子也因病去世。王先生称,其悉心照料王老汉父子10余年,尽到了生养死葬义务,是合法有效遗赠抚养关系,享有继承权利。现房屋仍登记在王老汉名下,因王老汉尚有两位兄弟姐妹在世,王先生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

被告王老汉的弟妹辩称,遗赠抚养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由书面形式确定。而原告王先生并未与哥哥王老汉签订书面协议,村委会也没有权利指定监护人。原告王先生未曾在房子里一起居住,只是为哥哥做饭等,原告收入微薄,哥哥王老汉有退休金,赡养老人花的都是哥哥的钱,原告所做是获得报酬的家政服务,达不到遗赠抚养的标准。因而,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王先生的诉请。

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登记在王老汉名下的房屋归原告王先生所有,二被告配合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原告王先生给付二被告补偿款每人15万元。

【法官提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有自己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是我国继承法立法的重大突破和有益探索。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签订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的协议;另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的协议,这纯粹是自然人之间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补益了过去制度设计的不足,有效填充了立法欠缺,有助于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调动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的积极性,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与人格尊严。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