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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旅游骑牦牛摔伤 旅行社承担两成赔偿
  发布时间:2020-10-10 11:20:59 打印 字号: | |

2019年5月,王先生在A旅行社报名参加了西藏八日游活动,旅行途中,其在西藏纳木错湖边游玩时因骑牦牛拍照摔伤,经诊断为L2椎体压缩骨折,后住院手术治疗14天痊愈,其伤势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王先生遂将A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

A旅行社辩称,一是旅游社行程仅为安排游客游览纳木错景区,事发骑牦牛拍照活动并非旅游社事先安排的项目活动,是王先生在自行活动期间独立选择了牧民提供的自费项目,其损害结果和旅游社服务无关。二是旅游社已告知游客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是湖边有藏民牵着牦牛、藏獒照相,导游已告知危险性。王先生摔倒后,全陪和导游当即询问是否受伤并去医院,王先生感觉无碍表示无需就医,而其返京治疗后,旅游社也积极慰问、探望,协调意外险保险理赔事宜,已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三是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所以摔落,与自身不注意密切相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旅游社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王先生的主张。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本案中,王先生在自由活动期间骑牦牛摔伤,但A旅行社提交的《免责书》《旅行社意见单》等证据并未显示其就景区内骑牦牛等旅游项目的风险进行过提示告知,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自由活动期间自行选择骑牦牛留影,应当对相应的风险作出合理评估,谨慎选择,故其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综合案涉项目本身风险、王先生自身过错以及旅游经营者所能够防止的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A旅行社应对王先生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

【法官提示】

假期旅行期间各景点人流量较大,有较多风险,公民对旅行目的地的人情风俗亦不甚熟悉,在游览过程中,对于自己不太了解的特色游览项目或者新奇食物等,应与导游沟通或者通过网络信息充分了解后,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再决定能否尝试,避免给自己带来额外的人身财产威胁,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充分享受旅行为我们带来的快乐。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