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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在家事纠纷中彰显司法修复社会关系之效应
作者:赵群彩  发布时间:2021-10-18 09:27:45 打印 字号: | |

家事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离婚及与之相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配,遗产分割,分家析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等,真正可谓鸡毛蒜皮、家长里短。这些纠纷的法律关系并不算复杂,但对于部分法官而言,家事纠纷是能不办就不办,避而远之,原因之一即是这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裹挟着太多复杂的情感纠葛。

不少当事人即使心知自己不占理,或知晓对方确有权利,仍选择对簿公堂,理直气壮,毫不服软,更多时候只是为了出一口气,发泄对某一方的不满。法庭上,他们争议的不是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权利归属,而是生活中的一些琐碎细节,亦或翻出各种陈年旧账。各方争执虽不到头破血流的地步,却也有极尽谩骂之词,昔日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法庭上却成了有着深仇大恨般的敌人,充满着抱怨和指责,火药味十足。尤其近年随着非宅腾退工作的广泛开展,子女间为争夺房屋拆迁补偿款而引发的纠纷大增,一方面是各方的趋利心理作祟无法冷静处理补偿款分配事宜,另一方面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所致,一些家庭还存在着守旧思想和偏见,比如,女儿已经外嫁,父母、祖上的家产便与她们无关了,或者自己推翻父母老宅出全资翻建新房,其他子女便无权来主张新房的权益,等等。

对于承办法官而言,不仅要保证案件本身的公正裁判,还得解决好为各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的善后工作,否则将引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投诉信访、闹访缠访,甚至是人身威胁。当利益驱动破坏了家庭这个社会关系群时,法官如何在一个案件中妥善化解各方的矛盾,修复这一层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国家法律体制鼓励在民事诉讼中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推出了一系列多元调解的机制,调解也是深受大多数法官青睐的结案方式。然而,家事纠纷中的调解并非易事,是真正需要从法理、情理并结合地方风俗等因素做各方的工作,必要时还要通过发动亲友、村居委会、当事人工作单位、基层调解组织等的协助配合,家事纠纷也更考验法官的细心、耐心和同理心。不仅要从法律规定上说服当事人,让其知晓各方的权利义务所在,明白规范背后的法理与价值,还需从情感上感化他们,让他们念及往日的亲情,放下过去的恩怨,多审视自身,理解对方,如此方能取得圆满的结果。各方在相对平和的氛围里,都为相互关系的改善付出一些努力,拿到手的调解书,也比争吵不休后不得不作出的判决多了一分温暖。当然,如果各方都不愿让步和配合,那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裁决了。

很多时候,一桩家事纠纷审理完毕,法官是既费心费力又费时,但若能见得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再分毫必争,对彼此能多一分理解与宽容,让他们原本有裂痕的关系趋于融合,或至少不再恶化,便也是一件小有成就之事,真正彰显了司法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效应。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