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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通报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
作者:牟文洁  发布时间:2022-03-22 16:08:59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金融的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然而,部分民间借贷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

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3月22日,昌平法院召开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线上新闻通报会,发布涉企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市人大代表马尚俊、孟凡军、苏伦卦、魏亦男参加此次通报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的企业代表们同步线上观看通报会。

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昌平法院共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85件,占全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2%。据了解,该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股东与企业财产混同致借款性质难认定,中小微企业往往没有形成独立的公司账册,“公贷私用”“私贷公用”等情形较为常见;二是企业互保联保现象突出,为“抱团融资”,企业间相互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以增加信用度,但部分企业缺乏对债务本身的考察,而为其他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三是三成纠纷由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转化形成,如企业将未付货款、企业间的对赌款项等非因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借款形式确定为民间借贷;四是隐形高额利率屡见不鲜,如出借人约定“砍头息”、财务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以收取高息。

通过调研发现,中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是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原因之一。中小微企业一般采取家庭式、合伙式或独资式的经营模式,缺乏系统化的规章制度,内部权责界定不清晰,财务内控形同虚设,导致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借款主体混乱等,给企业维权增加难度。此外,中小微企业风险承受系数较低,中小微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较弱,有时出于逐利心理,急于在短期内缓解经营压力,通过高额借贷方式扩大生产投资,资金链极易断裂,引发大量纠纷产生。

针对中小微企业管理模式粗放、财产处分随意的现象,民二庭负责人曹松清建议,中小企业公司内部要注重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类资金的收取、支出行为,加大公司债务、投资、担保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特别要规范股东借用公司财产手续,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避免出现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

部分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印章管理不规范、未经公司决议擅自为他人担保等现象突出,为大量民间借贷纠纷埋下隐患。对此,民二庭副庭长朱晋华提示,企业应建立借贷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借贷回报率。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明确借款主体,规范订立借贷合同,警惕高息诱惑。同时,企业应加强公章使用审批管理,避免实际控制人“一人掌章、一人做主”,导致企业承担与己无关的债务风险。

今后,昌平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创新商事审判工作模式,畅通企业涉法维权问题渠道,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保护,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