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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的不当运用及程序规制
——以《民法典》第498条的司法适用为研究对象
作者:杨婷婷 刘明  发布时间:2022-03-20 15:38:12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依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然而,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与采用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相比,采用非格式条款对非格式条款提供一方更加不利时,就会出现严格适用法律反而与其立法本意相违背的尴尬局面。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出发展开实证研究。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适用时出现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官主观上存在刻意规避该规则适用的现象;二是法官在适用该规则时在认定法律事实及选择法律规则方面普遍存在错误。其次,针对以上实证问题,本文在立法缺失、制度建设、裁判理念及裁判思维等四方面进行原因分析。再次,本文从非格式条款的缔约合意、缔约目的两方面对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合理运用的正当性进行充分论证。最后,通过明确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的适用原则、适用前提以及完善程序规则三方面来架构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的规制程序,以期有助于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本文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对规范司法有所裨益。(全文共9782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一、方法创新:本文坚持实证分析方法,对有关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司法适用的案例进行量化分析,归纳总结出该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意识自觉阶段,部分法官刻意规避适用该规则进行司法裁判;二是在寻找法则阶段,普遍存在因认定法律事实错误或推理错误而导致适用规则错误的现象。

二、理论创新:本文从合意度矫正及目的性限缩解释的理论出发,明确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适用时应考量最密切联系原则、比例原则及目的性原则。

三、制度创新:本文通过明确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的适用原则、适用条件及在启动、识别、辩论以及裁判文书展示等环节应满足的程序性要求来构建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的规制程序,以使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的司法适用更加规范。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