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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恶势力信息网络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2021-08-20 15:42:28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

参阅要点:

1.“软暴力”的类型分为威胁恐吓与滋扰纠缠两类,后者是指通过长期滋扰、纠缠等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厌烦、疲倦等精神压制,从而形成心理强制,以迫使被害人作出违背自身意愿的行为以达到特定不法目的。通过信息网络长期实施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的符合恶势力犯罪的具体行为特征。

2.对以公司形式呈现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即使仅以“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也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先后成立并控制元海慧诚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为智融时代公司用钱宝、第三方网贷公司催收欠款。被告人郭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郑某等人分别担任公司催收部、质培部、招聘部、数据部、市场部、运营支持部部门负责人。催收部根据债务人欠款时间成立30余个催收组,共计雇佣300余名业务员。催收过程中,催收员采用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方式,滋扰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间,元海慧诚公司业务员在催收过程中,采用反复拨打电话、P图、群呼、使用轰炸软件发短信等“软暴力”手段,对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进行言语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份,侦查机关已取证的被害人达700余人。

审理结果

2020年7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全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郭某纠集被告人郑某等人通过电信网络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成立元海慧诚公司实施“软暴力”催收,组织严密、层级清晰,长期使用群呼、群发短信、呼死你软件、P图、揭发隐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赵某、郭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赵某、郭某,虽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本案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处罚。据此,昌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