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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供暖节能技术公司诉北京某空调设备公司合同案
——就无效合同签订的解除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尹海萍 张欣  发布时间:2022-02-20 15:46:26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

就无效合同签订的“解除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有“当然无效说”、“独立有效说”、属于重大误解的“可撤销说”三种观点。从立法本意出发,解除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并无冲突,原则上不应当被禁止。但其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不能单纯通过名称来判断。其效力认定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解除协议是否为双方为阻却无效合同履行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相对独立于原无效合同;二是解除协议是否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三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果双方约定由无过错的一方赔偿有过错的一方,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赔偿约定相较于其过错责任而言显失公平的,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的,可以主张撤销解除协议;如果双方约定由有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应认定为有效;双方都有过错时,约定一方赔偿另一方的,只要不是与过错程度明显不相适应,应当认定为有效。

关键词:民事  合同无效  解除

【裁判要旨】

就无效合同签订的解除协议,不因原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其效力认定应审查三个方面,即解除协议是否系双方为阻却无效合同履行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相对独立于原无效合同;是否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是否导致原无效合同的过错方因其过错而获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