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小微企业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但部分民间借贷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昌平法院民二庭经调研认为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存在以下特点应当关注。
一是股东与企业财产混同导致借款性质难认定。中小微企业大多为基于熟人关系组建而成的企业,财务管理较为松散,往往没有形成独立的公司账册,内控机制混乱。有的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或消费,“公贷私用”;有的则对外以个人名义借款,将所借款项用于
公司生产经营,“私贷公用”。此外,企业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同一、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款项、公司财产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等现象频发,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可随时转化,缺乏规范的财务审计,导致钱款性质难以认定,甚至可能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
二是企业互保联保现象突出。为达到“抱团融资”效果,企业间互保联保现象较为突出,而担保行为大多基于人情关系或关联关系做出,缺乏对债务本身的实质考察。部分企业在对外担保时未能明确自身的担保人身份,仅在债务凭证上加盖公章;部分企业不能有效区分担保类别,凭借主观认知做出保证行为,最终导致自身企业为其他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部分企业在向其他主体提供担保时没有专门的审批机构和审批流程,担保决策大都是实际控制人单独做出,导致语义含糊、背离本义的合同大量出现,使本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初就陷入了被动状态。
三是三成纠纷由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转化形成。有些涉中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是由其他债权债务转化形成的,如企业将欠付货款、投资款、股权转让款、对赌款项等基于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通过借据、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作出确认,进而转化为民间借贷,该类纠纷占民间借贷纠纷的30%。由于这类纠纷模糊了其他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界限,呈现出表里不一的情形,容易滋生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虚假诉讼、掩盖非法之债等违法行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同时,法院通常还需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
四是隐形高额利率屡见不鲜。中小微企业常通过隐形方式抬高民间借贷利率,常见方式有与第三方签订阴阳合同,额外收取利息;设置财务管理费、咨询费、居间费等名目居多的各类费用,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将高额借款利息计入下期借款本金,形成复利;私下达成口头协议,承诺并额外支付高额利息。由于民间借贷资金周转时间的长短与资金的拆借利率通常成反比,即周转时间越短,拆借利率越高,大多数借款人本就资金周转不畅,再加上沉重的利息,一旦出现困难不能及时还贷,企业将陷入危机,威胁经营稳定。
建议:一是企业内部要规范各类资金的收取、支出行为,明确股东的对外代表权限。二是金融、网络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部门应加强协调联动,打通部门壁垒,加强对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的共同研判。三是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问题进行普法,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