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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在房顶私建铁罐,违约情节轻微
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作者:高琳琳  发布时间:2022-06-19 14:58:07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0月,刘先生与郑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郑先生向刘先生承租一栋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租赁期共20年,第一年租金200万元、第二年租金240万元、第三年租金280万元,以此类推。未经刘先生同意,郑先生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及室内设备,在不改动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

    郑先生承租房屋后进行了装修,经营会馆并转租给十余家商户。2019年9月至10月,郑先生在其承租的房屋顶部建起三个圆柱型铁罐用于自营宾馆的热水供应,并于2020年3月对楼顶板进行了局部加固。后刘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其认为郑先生在楼顶私建铁罐,影响楼体安全。

    郑先生辩称其并没有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郑先生称,每个铁罐自重300公斤,装满水后重量为6吨,铁罐材质为镀锌铁板,刚开始使用时装过水,2020年1月刘先生提出异议后未再装水。

    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是租赁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郑先生未经出租方允许,在承租房屋顶部建设铁罐,其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使租赁合同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取决于铁罐是否可能或实际影响到楼体安全。

    如果铁罐影响到楼体使用年限,甚至造成墙体破坏,那么刘先生提出的解除理由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如果铁罐并未影响安全,则考虑郑先生属于轻微违约,不宜解除租赁合同。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调整了部分租金金额。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情形,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综合考察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内容及后果,认为情节较为轻微、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甚至合同解除将导致违约方遭受巨大损失的,不宜解除合同。

    在此提示,如果按照交易人的正常判断标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方不会行使该权利,据此做出相应的交易安排,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合同相对方合理的信赖利益。比如,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行使解除权,经过较长时间,在出现新的情势时,守约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想要摆脱该合同的束缚,进而以违约方之前的违约行为为由行使解除权,一般无法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