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人介绍得知曹某想要购买“上头”电子烟,于是从网上向上家低价购买了电子烟烟杆一根和烟油一瓶,后以高价通过闪送方式卖给了曹某。
王某经人介绍得知曹某想要购买“上头”电子烟,于是从网上向上家低价购买了电子烟烟杆一根和烟油一瓶,后以高价通过闪送方式卖给了曹某。
“上头”电子烟呈笔状,长度大概30cm左右,外形与市面上常见的正规电子烟相似,曹某回忆起自己见到电子烟的印象,“吸完之后飘乎乎的,很享受那种感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向曹某贩卖毒品可疑物电子烟一支,后邮寄至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经鉴定,起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含有MDMB-4en-PINACA,属于合成大麻类毒品。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八十八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合成大麻素,是一种类似天然大麻素的人工合成物质,其危害性、精神活性更强。吸食该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等反应。过量吸食则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
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在此提示,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要加强对新型毒品的防范,日常交友过程中自觉提高拒毒防毒意识,切不可轻易尝试他人提供的“上头”电子烟,摒弃侥幸心理,不要因一时“嗨”上头的体验后悔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