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先生系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的业主,但其实际并不在该小区居住。每个供暖季开始前,小区供暖公司的收费人员会采取短信方式向用户发送催费短信。2016年4月,傅先生向该供暖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内容为“某热力你好,我们这些年户里户外管道暖气阀一直关闭、暖气表零走字,已经打过你们的电话,作了情况说明……”。该短信工作人员未回复。
2019年,供暖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傅先生支付2011-2016年度5个采暖季的供暖费。经调解,傅先生支付涉诉期间供暖费,并作出停暖声明,供暖公司撤回起诉。但供暖公司未通知傅先生办理停暖手续,亦未答复其是否能够申请停暖。后原告供暖公司再次诉至昌平法院,要求被告傅先生全额支付2016-2021年度的供暖费。
庭审过程中,被告傅先生辩称涉案房屋常年无人居住,供暖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不同意支付。原告称不认可收到被告的停暖申请,但涉案小区房屋具备分户供暖的条件,采暖用户可以申请停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短信和《声明》,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交了停暖申请。在供暖单位收到停暖申请后,对于具备分户供暖条件的房屋,无论是否同意均应向业主作出答复,若不同意停暖须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原告收到停暖申请,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就停暖申请作出答复,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供暖公司主张的供暖费,法院酌情支持部分基础热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2021年度的供暖费共计7000余元。
【法官提示】
生活中,许多业主面临房屋因冬季无人居住无需供暖的情形。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暖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暖单位暂停供热。
在此提示,房屋是否实际居住并非缴纳供暖费的前提。用户在房屋无需供暖时,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向供暖单位提出停暖申请,双方就房屋是否能够停暖以及停暖时间、基础热费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停暖。同时考虑到单个用户的采暖设施是供热系统整体的一部分,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会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占有着供热资源,因此停暖的业主仍需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基础供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