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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 业主被判按实际交房时间交纳供暖费
  发布时间:2022-10-22 14:36:29 打印 字号: | |

    2010年,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一处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在约定的交付时间李先生并未收房。2014年3月,李先生才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并于2016年6月将房屋售出。后房屋所在小区的供暖单位将李先生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1-2016年度5个采暖季的供暖费用。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先生辩称因房屋贷款问题,其在约定收房时间并未实际收房,只是曾委托亲戚领取房屋钥匙。原告供暖公司提交了《接房通知书》和《接房声明》,其中《接房声明》显示李先生接房时间为2013年7月。李先生对于《接房声明》不认可,认为供暖费的起算时间应当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为准。而原告则认为李先生因自身原因未实际收房,应当支付约定收房时间后的供暖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供暖费用的起算时间,原告提交的《接房声明》上显示的日期为2013年7月9日,被告虽对签名提出异议,但其庭审中陈述曾委托亲戚领取房屋钥匙,因此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接房声明》予以采信。综上,原告主张的2011-2013年度供暖费用,因涉案房屋未交付至被告,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2016年度3个采暖季的供暖费共计8000余元。

    【法官提示】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新房时会与购房人约定交房时间,但经常出现约定时间无法正常交房的情形,亦有可能提前交房,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往往在实际交房时间之后。因此,约定交房时间、实际交房时间以及办理产权登记时间不一致,经常导致开发商、业主以及供暖单位之间就供暖费应当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在此提示,购房人接收房屋之前,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房屋,也未享受供热服务,其与供暖单位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也就尚未成立,因此在房屋实际交付给购房人之前的供暖费不应由购房人交纳,供暖单位可向开发商主张该笔费用。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后,购房人实际占有并控制房屋,即使其尚未取得房屋登记所有权,供暖费亦应由购房人承担。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