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名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某日夜间,恰逢暴雨天气,王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路上行驶时,车辆因发动机进水导致无法行驶。王先生通知保险公司车辆需要维修,并申请赔偿。该车辆产生修理费用15万余元。
保险公司支付了大灯费用等3万余元,但以王先生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为由,不同意支付发动机维修费用。保险公司表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合同免责条款,投保时已尽到提示义务。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发动机维修费用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相互矛盾。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王先生驾驶涉案车辆在暴雨天气条件下行驶,依据鉴定结论,暴雨与发动机损坏存在因果关系。当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条款同时存在且出现不同解释时,保险公司并未对此情形下的责任免除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特别是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免除其保险赔偿责任,王先生因此次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先生车辆维修损失11万余元。
【法官提示】
2020年9月19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原需单独附加的发动机涉水险、全车盗抢险等保险责任纳入车损险范围。根据车损险的相关规定,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赔范围内的,都可以依照约定进行赔偿。其中在自然灾害方面,赔偿范围里包括了冰雹以及雷击、暴雨、洪水等多项常见的自然灾害现象。
在此提示,如车辆因暴雨等天气发生损失,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确认是否投保有关保险,并在工作人员指引下办理后续理赔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均能获赔。若车辆涉水行驶中发生熄火,但驾驶人仍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遭受二次破坏的,二次损坏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