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其曾借给被告甲公司20万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返还借款及利息,且又与袁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在今年1月支付给袁某部分款项。后袁某迟迟未收到公司转账,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在袁某向昌平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中,有一份《诉讼专用居住证明》(以下简称《居住证明》),该文件是昌平法院为规范立案审查标准,同时便利当事人诉讼而提供的一类材料模板,模板对证明材料出证主体及形式作了具体的举例说明,同时还附有《一次性告知书》,释明提供虚假证明的法律后果。袁某的《居住证明》是由其小区物业公司出具,落款处有经办人刘某及联系电话。
民间借贷历来是虚假诉讼高发易发领域,因此法官在把关立案材料、核实证据时,往往予以重点关注。当法官查看袁某的诉讼材料时,发现《居住证明》落款处经办人“刘某”的签字与袁某其他材料中本人笔迹十分相像,于是法官心生警惕,通过电话联系刘某,得到了一个意外的答案:刘某从未曾在袁某的《居住证明》上签名。
“证明材料落款处是否是刘某本人签字?”“应该是吧……记不太清了。”当法官再次就签名一事询问袁某时,其回答十分模糊。于是,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法官前往袁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果然,当刘某认真看过袁某提供的《居住证明》后,非常肯定地表示,落款处的“刘某”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系袁某伪造。
原来,袁某因自己急需用钱,想要尽快立案从而拿回借款,但由于他未在所在小区连续居住一年,所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拒绝在其《居住证明》上签字。心急如焚的袁某由此心生一计,自己在落款处伪造了刘某的签字。
袁某无视法院告知书的提醒,伪造诉讼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该行为系开庭前被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遂对袁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
“办证人员拒绝签字您也不能自己代签!”在听完法官的严肃批评教育后,袁某十分羞愧,当场缴纳罚款,并表示这次事件给自己敲响了警钟,认识到了伪造证明是违法行为,对法院的释法工作也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