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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涉老年人婚姻家事案件调研情况
作者:王龙  发布时间:2023-10-30 16:41:10 打印 字号: | |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据2023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全年经济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8亿,占全国人口的19.8%。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不仅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对国家发展稳定大局意义深远。

    在涉老年人纠纷中,因老年人离婚、继承等导致的各类婚姻家事纠纷较为常见。对此,昌平法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涉老年人婚姻家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3年9月,昌平法院共审理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6304件,其中2019年1256件、2020年983件、2021年1783件、2022年985件、2023年1月至9月1297件。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继承纠纷占比67.6%、分家析产纠纷占比20.4%、离婚纠纷占比6.3%、赡养纠纷占比2.6%、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1.4%,五类案件总占比为98.3%。从各年份数据来看,2019年至2023年的调解撤诉率分别为55.3%、76.7%、79.7%、91.2%、91.2%,处于逐渐上升态势;息诉服判率分别为95.7%、95.3%、94.1%、99.8%、99.8%,显示民法典施行后息诉服判率明显提升。

    二、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主体“双老化”现象日趋突出。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原告与被告均为老年人的案件占比分别为30.5%、32.9%、33.1%、34.0%、33.2%,“双老化”现象突出。其中,在赡养纠纷中,“老养老”案件占比15.2%。该类案件中,原告系高龄甚至超高龄老人,被告一般以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或疾病缠身、需要子女赡养等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而部分被告确已丧失相应劳动能力,本身需要他人赡养,存在两辈人同时需要赡养的情况。

    二是遗嘱及分家协议无效率占比近半。数据显示,在法院对遗嘱及分家协议作出认定的案件中,遗嘱及分家协议的无效率高达43.8%。无效的遗嘱类型主要为自书遗嘱,通常因缺少见证人、见证人未全程参与立遗嘱过程或缺少落款日期等导致无效。分家析产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缺少必要的家庭成员签字或者家庭成员顶替签字。

    三是高龄老人再婚后离婚率增高。随着老年人自我意识的提升以及对自由生活的追求,涉老离婚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其中年龄最大的84岁。在该类案件中涉再婚离婚案件数量占比48.2%,离婚率为60.1%,相较于40.8%的初婚老年人离婚率,比例明显偏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老人再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常因“搭伙过晚年”而结婚,存在过度看重伴侣财产、视伴侣为保姆等情况,当预期与现实产生差距时影响婚姻稳定。同时情感因素与经济因素混杂,婚前财产未理清,结婚后容易在经济上、生活上斤斤计较,部分子女因见不得“外人”分家产,对父或母的再婚伴侣态度恶劣,横加干涉,而撺掇老人离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多种家庭矛盾纠纷交织在一起导致“闪婚闪离”现象比较突出。

    四是精神赡养等非财产性诉求增多。在老年人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方面,除了传统的金钱给付类,如主张赡养费、要求子女分担医药费、保姆费等,精神赡养类诉求日益增多。“空巢”、离异、丧偶老年人对子女情感慰藉需求程度增高,诉讼请求中常要求子女对自己进行探望或子女轮流居家照顾自己。经调研发现,精神赡养类纠纷绝大多数发生于多子女家庭,部分案件中父母对个别子女存在偏爱,造成其他子女心理不平衡而拒绝赡养老人。

    三、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多发原因

    一是家庭成员为争夺利益忽视亲情关系。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成因不仅包括经济因素,还包括了家庭矛盾、感情纠葛,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在不少案件中诱发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往往是财产的归属、分配和处置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拥有的社会财富特别是房产价值大幅提升,在继承、拆迁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财产纠纷和离婚纠纷中,大多涉及房产。因分配利益不均、“财产传儿不传女”、婆媳矛盾等导致家庭成员因争夺利益而亲情关系恶化。在赡养纠纷中,子女之间为直接控制和获取更多比例的老年人财产,开始出现争夺、藏匿老年人的现象,其他子女以见不到老人或分得家产较少为由怠于承担赡养义务。

    二是证据意识不强带来家庭不和隐患。主要体现为家庭成员多重视口头协议、家庭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对房屋建设出资数额、出资性质、是否存在分家、赠与等情况多采用口头约定,极少签订书面协议,不注重留痕和证据保存,从而在矛盾产生时各说各话,引发纠纷。数据显示,在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有分家协议、遗嘱的案件数量占比仅8.8%。而即使签订分家协议、留有遗嘱的家庭,也常因形式不规范等导致无效。

    三是老年人再婚诱发新利益冲突。老年人再婚极易引发多种类型家庭纠纷,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一是赡养纠纷。农村老人多数并无收入,主要依靠子女赡养,但大多数子女对于父母的再婚不理解、不支持,从而不愿再赡养老人,这种情况在老年女性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二是继承纠纷。农村老人再婚前一般都各有子女以及房屋等财产,部分再婚老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也有财产性收入,而当一方离世时,再婚配偶与对方子女的财产继承纠纷也随之出现。三是离婚纠纷高发。

    四、涉老年人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不知法、不懂法、不会用”是当前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一大掣肘,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重阳节”“敬老月”“老年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老年课堂进社区、养老知识微讲座等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多渠道推进涉老普法宣传教育,针对涉老案件多发领域以及老年人关心的问题以案释法,从根源上提升老年人与自身家属、亲人相处时预防纠纷风险的意识。同时积极引导儿女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的生活选择、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是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涉老年人家事案件叠加“老年人”“家事”两种特殊因素,人身属性较强,既需要保障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要维系社会最小单元的和谐稳定,促进纠纷妥善化解意义重大。要充分发挥社区、妇联、民政等多部门作用,争取多部门配合、多主体参与、多资源利用,构建老年维权联动机制。同时不断深化涉老案件多元化纠纷化解,完善涉老诉讼预防机制,加大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解指导力度,灵活运用换位调解法、化解个案与解决普遍性涉老问题相结合等方法化解纠纷,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是子女要多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子女不仅要履行物质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还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多与老年人沟通,倾听他们的诉说,理解他们的情感需求,尊重老人的意见和感受,对老年人之间及老年人潜在的或者已经发生矛盾纠纷及时帮助化解,保障老年人身体和心理健康,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责任编辑: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