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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在宅基地“道官走”垒墙 弟弟诉“开门”通行获支持
作者:姜帆 李安国  发布时间:2024-03-13 18:37:4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徐老汉兄弟三人的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相邻,三兄弟之间以“西房中线”为界,宅基地间有“道官走”和“门道官”1994年,徐老汉主持分家,约定将老房西头南房三间归小儿子徐某江,老房西头西房两间半归大儿子徐某海。2016年至2018年,徐某江和徐某海分别从堂兄弟处通过赠与或购买方式获得自家邻近宅基地及老宅。2016年哥哥徐某海翻建房屋,在“道官走”西头垒上木头墙,墙上开一门,2019年,徐某海在该处垒上砖墙。弟弟徐某江认为徐某海的垒墙行为影响其通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海在官道垒墙上开门,让其正常通行,并给其一把大门钥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江、徐某海系兄弟,各袭祖产,形成了相邻关系。后又各自通过买卖、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了相邻区域内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彼此生产、生活间的密切关系进一步提升。徐某海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了翻建,但并不意味着“道官走”可归入自家宅基地范围之内,无须再保障徐某江通行的权利。另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从“道官走”“门道官”处通行是涉案几处宅基地上生活的人的通行习惯。现徐某海将“道官走”西侧用砖墙封住,使徐某江无法再通过“道官走”“门道官”通行,侵犯了徐某江的通行权,因此对于徐某江要求徐某海在该处砖墙上开门,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海在“官道走”垒墙处开门,并将“门道官”处大门钥匙提供给原告徐某江。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本案中,诉争的“道官走”系历史形成的通道,在案涉几处宅基地上生活的人均通过该“道官走”通行,应对其予以尊重,不得单方擅自改变。虽已取得宅基地上房屋,但进行翻建时并不意味着可以将“道官走”纳入自家宅基地范围,在房屋翻建时,需要保障相邻一方通行的权利。

 



 
责任编辑:林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