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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二楼影响邻居采光 法院判赔日照损失5万
  发布时间:2024-03-20 11:51:2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赵某与刘某是南北邻居,赵某居北,刘某居南。赵某院落内为平房,房屋建成于2004年。刘某于2020年4月将院内原有平房翻建为二层楼房。赵某认为刘某翻建房屋后,其家中无法正常采光、通风,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拆除院内新建楼房并赔偿赵某损失10万元。

刘某辩称,其翻建房屋取得了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同意,没有超出宅基地面积,且为了避免影响赵某家采光,新房地基向南侧移了一米多。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申请对其房屋的日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房屋改建后,对赵某房屋南立面和西立面各窗的日照时数均有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赵某房屋建设在前,刘某翻建房屋时应该考虑到对赵某房屋日照所造成的影响。根据鉴定意见,刘某所建的二层楼房确实对赵某的房屋日照产生了不利影响,但考虑到双方宅基地的实际情况(东西长、南北短),刘某建设房屋未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围,符合农村建房要求,且未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在建房时考虑了赵某家采光、日照问题,赵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刘某建设房屋时提出过异议,现赵某因为影响其日照,要求刘某拆除楼房,有失公平。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鉴定意见,刘某建设的楼房确实严重影响了赵某的日照,赵某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赵某房屋日照损失5万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居住条件、住房质量的需求日益增长,建筑物之间的相邻关系问题,如采光、通风、噪音等,已成为新的关注焦点。其中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当前,农村建造二层楼房较为普遍。在此提示,后建房屋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建房时应充分考虑已存在房屋相邻人的便利,保留适当距离用于通风、采光。

值得注意的是,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但主张的前提是判断日照和采光是否超出一般人的容忍义务,应以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为准。

 


 


 
责任编辑:林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