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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规则之构建
作者:杨婷婷 李明月  发布时间:2024-03-26 11:55:18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日益增长的民事赔偿的需求与规则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剧,民事赔偿未能填补侵害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立法上规则缺位、损害的新型,亦有理论研究之不足。现从既有判决出发,在理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思路的基础上,以动态系统论为支撑,通过损害类型明确化及侵权要件清晰化-回归理性与法律规定-推动惩罚性赔偿规则构建与适用-实现计算方法对应化,最终达到赔偿数额精准化的目标。建立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在符合侵权责任法定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个人信息领域中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特殊性,法定基数、倍数的认定时考量因素,遵循的原则、以期对推动惩罚性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赔偿认定中的适用。(全文共13635字)

 


主要创新观点:

1.理论创新:通过对既有判决对于损害认定情形进行归纳、分析明确现阶段个人信息诉讼中损害类型即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将预防性费用支出纳入财产性损害,风险性损害纳入非财产性损害,合理扩张损害外延。

2.规则构建:基于个人信息民事损害的特殊性,以损害的认定为连接点,依托动态系统论创新性地构建侵权责任中个人信息领域惩罚性赔偿规则一规范要素维度:法定化惩罚性规则适用的条件,从主观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三维度入手二事实要素维度:规范化惩罚性赔偿基数倍数及权重顺位,优化民事赔偿额计算方法。

3.解决路径可行。“定性”“定量”出发一提炼各类要素在惩罚性赔偿额认定中的作用力并制作表格(附件1);二草拟了个人信息保护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司法解释建议稿附件2

 

 

 

 


 
责任编辑:林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