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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发出首份“婚内监护权”人格权侵害禁令

作者:周珺  发布时间:2024-04-28 08:47:49 打印 字号: | |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孩子最好的成长环境,但现实中,因离婚纠纷出现抢夺、阻断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近日,昌平法院发出该院首份“婚内监护权”人格权侵害禁令。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马某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育有一女小雅。因家庭矛盾积累,双方感情破裂,刘某于2024年4月初决定与马某离婚并搬离了共同住所。2024年4月9日,马某将婚生女小雅从幼儿园接走带往其父母家居住,且在未与申请人事先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小雅在其老家上幼儿园。期间刘某多次提出要求探望小雅,均被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即使你们的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但是也需要互相尊重,协助对方行使监护权利,这样对于你们和孩子来说都是最好的选择。”为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避免家庭纠纷对未成年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张焱法官在立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进行了开庭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刘某与马某作为孩子的父母,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并应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被申请人马某有侵害申请人刘某监护权行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侵害事实成立且持续存在。

小雅尚且年幼,正处于与父母建立亲子关系的重要阶段,缺少父母一方的关爱,不利于小雅健康成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探望将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或者存在应当中止申请人探望的法定情形,因此刘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最终,昌平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被申请人马某立即停止对刘某监护权的侵害。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设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将救济和预防相结合,可及时制止危害行为的持续发生和后果的扩大,实现对人格权及相关权利高效、有力的现实保护。

昌平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更加注重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以能动司法促进家事纠纷和谐化解,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林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