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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邻居垒墙占用自家宅基地 因界限不清法院驳回拆墙诉请
  发布时间:2024-05-08 11:18:3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肖某与张某邻居关系,肖某院落居北,张某院落居南。根据双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平面示意图显示,张某宅基地南北长18.4米、肖某家宅基地南北长14.15米。

肖某诉称,2021年4月,张某通知自己欲翻建北房,在四邻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建造了二层楼房,并在两层房屋后山处开窗,窗户正对肖某家院内。后张某还擅自在其翻建的北房后垒了一道墙,这道墙与肖某院内的西房紧密相连,占据了肖某宅基地面积。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与肖某西房相连的墙体,并将二楼窗户换成磨砂玻璃。

经法院现场勘验,张某现宅基地南北长17.7米,争议墙体南北长0.76米。法院向镇政府调取材料显示,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前往张某宅基地,测量其南北长度为18.38米,根据照片显示,测量时张某房屋尚未翻建完成、尚未垒院墙。张某与肖某两家宅基地存在重合部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是否应拆除案涉墙体,需确认墙体是否占用了肖某的宅基地。现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镇政府测量结果等,无法确认双方宅基地实际范围,肖某应先行解决宅基地界限问题。故在宅基地界限不清的情况下,本案对于肖某要求张某拆除墙体的诉讼请求不宜处理。对于肖某要求张某将二楼窗户换成磨砂玻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将房屋二楼北侧窗户更换为磨砂玻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农村建房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是邻里以相邻关系或者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焦点表面上是应否拆除被告所垒的墙体,然而双方当事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关于墙体所在位置存在重合,且经过多方测量结果都无法确认墙体属于谁的宅基地界限范围内。故此类存在宅基地范围争议类的案件实际上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此法官提示,为尽早解决争议,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应当先行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在权属明确的情形下,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若权属明晰仍无法协商解纷,可再行诉至法院。


 
责任编辑:林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