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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借款风险高,热心助人要守法

作者:李强  发布时间:2024-07-21 14:33:32 打印 字号: | |

当遇到朋友经济困难时,大多数人会给予一定帮助。经济上支持无可厚非,但如果手头较紧怎么办?一些人选择“另辟蹊径”,从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给他人。那么,这样的借贷关系有效吗,法院怎么认定,存在哪些风险?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与被告马某、陈某是朋友和邻居,马某、陈某二人系夫妻。马某因存在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遂向曹某寻求帮助,曹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签订合同,贷款期限为36个月。马某向曹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本金及利息均由马某偿还,马某转账给曹某,曹某向银行按月还本付息。

但没想到,马某向曹某还了几次钱后再未还款,其还款金额共计4万余元。为追回剩余借款,曹某将马某及其妻子诉至昌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共计271524.64元及其他费用。

庭审中,马某称自己借款是为了开洗车店,但又赶上父亲生病,给父亲就医花费了部分款项,无力继续偿还。马某妻子陈某则认为,她虽在与曹某的聊天中表示自己“认账”“不会赖账”,但都是替马某所说,马某向曹某借款事项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款项系曹某从银行贷款取得而非自有资金,该借款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该借贷关系应属无效,马某因该借贷关系取得的借款,应当予以返还,但曹某仍然要履行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

根据相关证据,马某知晓案涉贷款每月的还贷数额,并有偿还相应本息的转款行为。曹某因贷款而向银行实际偿还的本息,其已实际向银行支付完毕,应由马某负担。对于曹某尚未向银行偿还的本金,应由马某支付,但关于对应利息,因双方的行为本质上系为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金额贷款,系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且马某因已逾十余期未向曹某还款,致双方产生纠纷,关于未届清偿期的贷款的利息,法院酌定以目前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曹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银行还款,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关于马某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借款发生在其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借条无陈某签字,但陈某事后向曹某反复明确表示“这钱我认”等话语,应视为事后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马某还款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昌平法院根据二人实际转账金额、还款金额及相应利息标准等进行综合计算,最终判决马某、陈某偿还曹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以及未届清偿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需要擦亮眼,借款再转贷他人堪称“高危操作”,稍有不慎就会深陷泥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有资金的原则,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容易因此遭受损失,如信用受损、无法收回借款等情形。倘若出借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朋友间相互借钱无可厚非,但“江湖救急”也要量力而行,须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转账借贷,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一时逞强而触碰法律的红线。

此外,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应注意查明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是否实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一旦发现存在“转贷”行为,应及时收回贷款,并采取将借款人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等必要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林小平